國家安全︱港府引用23條實施潛逃者措施 羅冠聰等6人遭撤銷特區護照等
撰文: 吳卓峰
發布時間: 2024/06/12 09:24
最後更新: 2024/06/12 10:36
港府今日(12日)刊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指明6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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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明的6名潛逃者,包括男子羅冠聰、男子蒙兆達、男子劉祖廸、男子鄭文傑、男子霍嘉誌及男子蔡明達。港府稱,各人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去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其中4項措施,適用於全部6名潛逃者:
- 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
- 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
- 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
- 撤銷特區護照等
還有2項措施,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 執業資格暫時吊銷(霍嘉誌)
- 暫時罷免董事職位(蒙兆達、蔡明達)
政府發言人強調,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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